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更进一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前进企业发售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备市场约束机制 严苛防止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通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规定拒绝,完备房地产企业发售外债备案注册管理,增强市场约束机制,防止房地产企业发售外债有可能不存在的风险,增进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企业发售外债申请人备案注册明确提出如下拒绝。一、房地产企业发售外债不能用作移位未来一年内届满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二、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注册申请材料中要列明白鱼移位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还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注册情况等,并递交《企业发售外债真实性承诺函》。三、房地产企业发售外债要强化信息透露,在筹措说明书等文件中须要具体资金用途等情况。四、房地产企业不应制订发售外债总体计划,专责考虑到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健自由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交换、利率交换、远期外汇交易、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人外汇头寸,维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地防控外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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