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环保部就《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办法的要求(印发稿)》在中国政府法制网、环保部官网公开发表印发,印发为期一个月,累计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环保部设施公布的《编成解释》文件讲解,此次改动的必要性反映在三方面:是补足漏洞,容许权利裁量的必须;是增强投产整治措施的惩戒警告起到的必须;是交会新的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者注意到,《办法》印发稿共计十三项改动内容,比起现行版本,分类原作投产整治的期限,其中对向警方污水处理、以躲避监管方式污水处理、因微克废气被实行按日倒数惩处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微克的情形规定投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与此交织,《办法》第十七条减少了排污者在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期限完结后才能展开排查已完成备案并中止涉及措施的规定,在第四条中减少对限产、投产期限的信息公开发表拒绝,从而完备整治期限的制度设计。
去年各级环保部门限产、投产案件同比下降83%2015年起实行的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对排污者微克、超强总量污水处理不道德采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措施。《办法》作为设施规定,细化了限于情形,规范了实行程序,对各地办理微克、超强总量污水处理案件起着了最重要规范和推展起到。根据环保部设施公布的《编成解释》文件,环保部的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限产、投产案件共计 5673件,同比下降83%,占到环保法设施办法各类案件总数的25%。明确来看,投产整治措施占到比约84%,容许生产措施占到比约16%。
从限于情形来看,限产、投产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到比45%;限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入或者伪造、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长时间运营预防污染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污染物,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的情形占到比26%;限于排污者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或者多达重点污染物日最低容许废气总量掌控指标的情形占到比18%。从实行情况看,限产、投产措施案件大幅大幅度快速增长,在环境保护法设施办法各类案件中占据最重要地位,为阻止并敦促企业修正微克、超强总量污水处理不道德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有企业投产整治走过场,今天投产明天复产《编成解释》讲解,《办法》实行两年多来,在环保执法人员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企业投产整治走过场,今天投产明天复产;有的企业不深刻印象吸取被责令容许生产、投产整治的教训,在三十日的追踪检查期限完结后,现身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实行情况评估表明,由于《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投产整治措施的期限,部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通过在实行投产后旋即完全恢复生产的方式,躲避整治拒绝,相当严重巩固投产整治措施的严肃性和实行效果。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地方环保部门选择性限于投产整治措施,为企业很快完全恢复生产获取便捷。此外,人民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对《办法》实行情况评估结果也明确提出,有适当尽早对《办法》展开修改,交会新的修改的环保单行法规,改动部分陈旧规定。
据报,环保部于2017年2月启动《办法》改动工作,初稿草拟后邀法学专家、律师和一线环境执法人员、法制部门对初稿展开辩论,且已完成了向全国环保系统印发。9月4日,部长专题不会审查会要求公开发表印发。【所附】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办法》的要求(印发稿)一、将第一条改动为:为规范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改动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具备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或者多达重点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废气污染物等不道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之为排污者),责令采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措施的,限于本办法。三、将第四条改动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的,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表容许生产、投产整治要求、期限和解除限制生产、投产整治的日期等涉及信息。四、将第五条改动为:排污者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行容许生产措施。
五、将第六条改动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行投产整治措施:(一)并未依法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废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伪造或者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投产、非应急情况下打开应急废气地下通道、不长时间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伪造、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长时间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废气水污染物的;(四)并未按照规定展开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气不合乎处理工艺拒绝的工业废水的;(五)一年内因多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废气污染物被实行按日倒数惩处,又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废气污染物的;(六)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总计微克五日的;(七)非法废气不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伤害人体身体健康的污染物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三倍以上的;(八)多达重点污染物废气总量年度掌控指标废气污染物的;(九)被责令容许生产后依然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废气污染物的;(十)因突发事件导致污染物废气多达废气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将第七条改回第八条,并改动为: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或者多达重点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废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令排污者修正或者限期修正违法行为,不予惩处,可以不责令投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牵涉到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行投产整治有可能影响生产安全性的。七、将第八条改回第七条,并将第三项改动为:(三)投产整治要求中止后,一年内又实行同一违法行为的;八、将第十三条第一项改动为:(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还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排污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水处理许可证的,应该写明适当的代码、编号;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改动为: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投产整治期限至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之日;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投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投产整治的期限至新的取得年度总量指标之日;违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投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投产整治决定书递送排污者之日起,至投产整治要求中止之日起至。十、将第十六条第二款改动为:被容许生产的排污者在排查期间,不得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废气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展开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监测,留存监测记录。并减少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被责令容许生产和投产整治的排污者,在排查已完成后,应该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展开监测,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监测,留存监测记录;污染物废气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废气标准的,不得完全恢复生产。不受委托实行环境监测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该用于合乎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从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导致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惩处外,还应该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其他责任者分担连带责任。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动为:排污者已完成排查任务的,应该在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期限完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排查任务已完成情况和排查信息社会公开发表情况,报做出容许生产、投产整治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递交监测报告以及排查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排查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容许生产、投产整治要求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中止。十二、将第十九条改动为:排污者被责令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期间,及解除限制生产、投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涉及规定对排污者遵守容许生产、投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十三、删掉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行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办法》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并对条文序号不作适当调整,新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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