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报》,更进一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展开规范。 通报认为,根据涉及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该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采矿权申请人应该是企业法人,生产规模为小型矿山的,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0万元,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储量规模为中型的,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00万元。
通报拒绝,现有探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不是企业法人,或注册资金约将近规定的,应该于2013年12月31日前依法办理沦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超过规定拒绝,按照三级联网审核拒绝,向注册机关申请人办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更改申请;2013年12月31日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人探矿权沿袭时,无法同时办理沦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或注册资金约将近规定的,经审查批准后,授予1年有效期勘查许可证、矿业许可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应在勘查许可证受限期内依法办理沦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金超过规定拒绝。届满仍并未按规定办理的,探矿权、采矿权未予沿袭。 通报规定,不具备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的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沦为企业法人前,不得办理采矿权更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具备探矿权申请人资格的探矿权人在依法办理沦为企业法人前,不得办理探矿权分立、拆分、划界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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